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需要携带以下五个证件和证明:1、双方的户口证明;2、双方的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5、双方的结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第十五条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