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 《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原告中漏列的被告,人民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为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不得追加为被告。但因未追加为被告的与该案件的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 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该条的规定与《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