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素质的提高要靠其本身修养,不是靠法律约束。法律只是救济手段,不是提高公民素质的实施手段。公民素质是指一个国家的人民在改造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具有的体魄、智力、思想道德总体水平。它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竞争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公民素养是指公民的品质和道德,它包括公民的素质和修养。涵盖了公民的道德、情操、言行举止、文化底蕴、奉献精神和法律法规意识、社会公德意识及自我约束意识等等。“公民素质”指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民主的知识。
二、彼此尊重与包容。
三、保持温和与理性。
四、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五、自治与自制。
六、参与公共事务。公民素质的形成是渐进的过程,是社会性发展的过程,是指认识社会,参与社会的进程中在态度知识能力方面与社会相适应并和谐发展的动态过程,而不是用法律强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