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行政拘传或者治安拘传的法定时间原则上为8小时以内,情况复杂的,依法可能使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行政强制法》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作了规范,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在有关法律中,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有不同规定。比如,《海关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海关可以扣留嫌疑人的期限为24小时,情况复杂需要继续进行留置盘问的,海关经关长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禁毒法》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期限为两年,戒毒情况良好的可以提前一年解除强制戒毒,对于戒毒效果不好,需要延长的,经批准机关批准可延长一年。《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两年。《传染病防治法》对公安机关协助医疗单位采取强制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强制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期限,原则上达到效果和可以得出医学观察结论的时间就是其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