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因此,维修过的包再当做新包出售,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价款的三倍,不超过500元的,最低赔偿500元。
2、如果是内部员工未经过店铺允许,私自修复并出售,店铺在赔偿消费者之后,有权向店员追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