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r(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
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r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r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