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就弃之。因为权利的行使是主动的,权利主体可以自己选择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有利就取之。公民自主决定某项权利的享有与放弃,与公民个人的利益相关,不履行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许可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范围内公民有自主决定能力,是区别义务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并不干涉,这就是所谓的权利自治的原则。但义务是被动的,无论愿不愿履行义务,都得履行,这种权利放弃,法律是不会千涉的,败诉方无权追究,败诉方也不可能申请不利判决的强制执行。如此二审胜诉方在履行期过后一直不履行,因为胜诉方放弃其权利,无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