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从理论上讲,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的、密切相关的一种权利,是自然人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一种补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离开了自然人人身,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就无从谈起。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因此,最高人民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不过,第十八条同时规定在两种例外情形下可以让与或者继承:一是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二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因为这两种情形都表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已经变成了具体的财产债权,可以让与或者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