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一般不可以。即使能送去,人犯自己不能保管,也由代为保管。
【法律依据】
《条例》
第十一条 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