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资格是民法理论上的概念,我国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监护资格包括了监护能力,但不限于此。监护资格即确定监护人是否能够胜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工作的重要问题。对于监护资格,外国法律多数有所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情形但规定不尽相同。选择监护人的条件,一般有监护人品德,与被监护人关系,个人能力等等。不能成为监护人的消极条件包括:
1、未成年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破产的人(外国法律有个人破产制度)
4、可能对被监护人人身或其他利益造成危害的人;
5、正在被刑事处罚者,曾经被免去法定代理人资格的人
6、其他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