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并没有禁止通过委托他人的方式办理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各项手续,包括房屋产权证件的办理。但是,委托代理人并不是房屋真正的产权人,仅仅是代表购房人办理相关手续。为了核实代理人身份,保障真正购房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提供的资料和手续比购房者本人办理会增多。首先需要提供购房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被委托人,也就是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具体明确的代理权限,比如是否可以签署购房合同,是否可以代理申请产权登记等。同时要注明授权的期限,比如到一定的时间截止或者办理完一定的手续流程后授权即截止。同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购房者与代理人一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除了上述授权委托书的特殊要求,其余资料与本人申请办理时都是一致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