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广泛性和特定性。涉林渎职犯罪主体多为森林资源监管人员、林业行政刑事执法人员、项目资金管理人员、基层林业站负责人员及森林管护人员等。而在上述的几类犯罪主体中,以基层林业工作部门的执法人员为主。从我院近几年立办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来看,80%案件发生在基层林业工作部门,并且涉案人员往往是基层林业站站长和护林员。除了林业管理人员外,党政机关、土地、财政、矿产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参与森林资源管护时,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
(二)犯罪形式多样性和单一性。涉林渎职犯罪案件涉及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移交刑事案件、非法批准征占用林地、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多种形式犯罪。从主观过错上看,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从我院近几年查办的涉林渎职案件来看,过失犯罪较多,在过失犯罪中玩忽职守类案件占大多数。
(三)犯罪类型复杂性和交叉性。涉林渎职犯罪往往交叉有乱砍滥伐、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多种刑事犯罪案件,而且以窝案串案居多。如有的林业监管人员明知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涉嫌刑事犯罪而不向司法机关移交,甚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动机往往又是为亲友牟利,或索贿受贿,或贪图个人及小团体利益,从而又构成了贪污贿赂犯罪。更严重的是一些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参与到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中去,从而成为普通涉林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