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被告人,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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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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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嫌疑人、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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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罪犯脱逃以后,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2、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