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证据和理由充分的话,还是有用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的话,用处不大。
如果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1、申请的主体
(1)事故各方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事故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并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时,假若申请重新认定时,事故当事人已死亡,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申请。
(3)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3、申请材料
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申请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4、做出期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分别送达事故当事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可能有以下两种结果:
(1)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对于第一种结果,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