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1)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2)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经其同意的;
(3)人民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的;
(4)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1)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2)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3)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另外,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