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在立案的时候不予受理,应当先受理,因为如果相对人并不以时效作为抗辩,此时,就应当正常审理案件。如果相对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可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甲欠了乙10万元钱,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乙将甲告上,要求甲偿还债务。但庭审过程中,甲主张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就会查明债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查明债务确实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就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的权利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败诉,也就是说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甲没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就不能依职权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如果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可以判决原告胜诉。可见,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是以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