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开房实施敲诈被告人A(女)和被告人B(男)经商议后,让A于2007年9月某日,将与其有暧昧关系的C约到某宾馆,在两人欲发生关系时,B闯入房内,谎称自己是A的未婚夫,以报案、拍照等方式恐吓C,借机敲诈勒索了C2万元钱款。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被告人B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江苏省射阳县人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B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五万元)。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