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对受理的
第一审、
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通常在答辩期为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此时,若律师准备工作不充分,建议可书面向申请答辩期,不予调解,以避免仓促上阵,出现失误。若已准备充分,或调解有利于案件进程,可予出庭调解。
2、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