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延长书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时,审查决定是否向有一个时限限制,如超过这个时限还未到的,就可能下达延长书,依法予以延长,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二、延长审查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案情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院期限
检察院审查的一般期限是1个半月,若检察院认为必要,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若检察院用尽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权力,则案件从第一次移送到检察院起算,到检察院移送到审理,期间最长有6个半月,当然如果检察院不退回补充侦查,那时间就短的多了,要看检察院具体怎么操作了
根据新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被第一次采取强制措施就可以聘请律师了,若案件过于复杂还是聘请专业律师更有保障。
现在我们知道,之所以会下达延长书,是由于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无法在常规的时间之内完成审查工作,便会申请延长审查,依法延长,属于正常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