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
与前夫关某离婚时,两个人只顾了在房子和财产的分割上动心思了,竟忘了把对儿子的探望问题写进协议书。叫人生气的是街道办事处的办事员也没提醒一下,稀里糊涂就把离婚证给我们开了。现在9岁的儿子随他生活,我一个星期接出来一次。上个星期天我们娘俩一起吃饭时儿子忽然告诉我:“我爸爸说了,他让你见我你才能见,他要不想让你见我了,你一点儿办法都没有,因为你们离婚时没定探望的条款,等于你放弃看我的权利了。妈妈,是这样吗?”
儿子这几句话把我砸蒙了可也把我提醒了——是啊,当初怎么就忘了这一条呢?事到如今怎么办?万一哪天关某真不许我见儿子了,我还不得急疯?请快点帮我想个补救办法吧!
解答: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离婚协议中没写上探望孩子的条款,决不等于你放弃了探望孩子的权利。
按照法律规定,探望权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则就是“自动取得原则”——即只要抚养权一经确定,探望权就同时成立。也就是说,在离异的一方得到了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同时,另一方就拥有了对孩子的探望权。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无需说明,当事人就应该完全清楚,所以离婚协议中写不写都没关系。那位给你们办离婚手续的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就此问题特别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这里。
因此,法律不会因为离婚协议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视权。而且,关于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时间改变问题,你可以与丈夫某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你还有权单独就探望权的问题向提讼。
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无权利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
案例:
离婚时,我与前妻曾就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问题进行过充分商量,达成共识后白纸黑字写进了离婚协议中。两年来我们都很规矩地照着协议做了,期间没有发生过什么大的问题,孩子也已适应并形成习惯了,应该说就一直这样下去挺好的。可是由于工作需要,我由原来的只上白班改为上24小时休48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就都休息不成了,当然也就不能按协议在这两天里和孩子在一起了。我只能按我的工休时间,什么时候方便就什么时候去看孩子。不料第一次没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去看孩子就碰了钉子,前妻不让我见孩子不说,还拉下脸来斥责我“无权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她一上纲上线,我自然不高兴了,要说权利,探望权还在我手里呢,你凭什么不让我见孩子?这么一顶牛,事情就僵住了。我俩都是认死理的人,谁也不肯让谁一步。没办法,只有请法律专家来给分出个青红皂白了。
解答: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探望权的行使,要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协议优先”。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应该通过充分考虑,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点出发,商定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并将商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写进离婚协议中。协议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之后便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要照此执行,不能随意改变了。
当然,这里说的是“不能随意改变”而非绝对不能改变。如果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协议确实没法执行时,一方提出改变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另一方则应配合并提供方便才对。但这要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谋求改变方要事先同对方协商,得到对方同意后才好按双方新商定的办法执行。而如果像你这样连个招呼都不打就擅自“单方面改变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时间”,实质是既不尊重对方又不尊重孩子,同时还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条款的冒犯。这种情况下对方不让你见孩子就不是对方的错,而是你咎由自取了。明白了这个道理,赶紧去向对方道个歉,取得谅解后再心平气和地商量以后怎么探望孩子的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