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世界范围内隐私权法的发展呈现出三大趋势:
其
一,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呈加强趋势;
其
二,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呈专门化的趋势;
其
三,对隐私权的保护呈显出国际统一化的趋势。 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各国在立法上还不完备,在司法上还比较懈怠,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而且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与维护新闻自由是一对孪生冤家,各自的范围如何划分又是司法上的难点,还需进一步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