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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的补充证据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1-03-31 安徽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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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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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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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补充提交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全文
    9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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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的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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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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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受贿罪客体方面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证据主要涵盖以下三大要点:
一是关于行为人利用职权之便的相关证据;
二是有关行为人为获取或接受他人财物这一情节的关键证据;
三是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求或承诺谋求某种利益情况的重要证据。
然而,在现实中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常常出现此类证据收集不全或不充分的现象,例如,往往忽视对行为人职责范围的明文规定以及行为人如何运用职务权力为他人牟利的具体会议纪要、批准文书等证据的收集与整合。
另外,在确认行为人是否实际接收或主动索取财物时,常常过分依赖被告人的口供,却未能充分关注到行为人在接收、赠与财务的时间、地点、付款频率及金额等微小但具有关键意义的细节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或者疑点,从而导致了对受贿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面临较大的难度。
因此,全面搜集并掌握行为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关键证据,无疑是证明受贿犯罪成立的首要前提条件。
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行为人已经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但如果没有为他人谋取任何实质性的利益,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公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务必严格要求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让个人私欲遮挡住公正的视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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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格式怎么写?
(名称)人民法院:1、事实与理由。因为(原因),我方一直未能获取(证据),经过(过程),我方于(什么时候)取得证据,(对证据进行具体描述)。2、相关法律规定。3、证据与证据来源。此处应当将证据的收集渠道以及来源写明,并附上证据原件。就此向贵院提交。申请人(姓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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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背书“禁止转让”的效力出自票据法第几条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律师不得擅自转让背书权,由此产生的背书效力仍然合法有效。
然而,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明确标注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后续背书转让行为将不再受到原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背书过程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若背书时附带了条件,则该条件并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以及将同一张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或以上受让人的背书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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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的手续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在民政局申请离婚手续的具体流程如下所述:
1.首先,您需要登录当地民政局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预约。
2.其次,所需的必备文件之一便是婚生儿女或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等相关事宜的书面协议。
尽管如此,在整个过程中,至少需要准备男方与女方共同签署的一份详细完整的书面离婚协议,其中应明确说明双方均属自愿离婚的情况,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共识。
3.在申请正式启动之后,请确保携带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等,以及之前准备好的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4.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的30日内,若任何一方对于离婚事宜有所异议,皆可选择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此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30日冷静期”。
5.在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后,从第31日至第60日期间,男方与女方需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书。
至于协议离婚所需提供的各项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双方各自的户口薄原件;
2.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
3.双方原始婚姻证书原件;
4.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意见共同起草的离婚协议书,共需三份(同时要求在办理现场进行签字确认);
5.另附二张尺寸为两寸的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照片。
在此特别提醒,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的协商结果。
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离婚,则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离婚起诉书;
2.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结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对方的居住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起诉阶段的程序如下:
1.首先,原告需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应的诉讼状;
2.法院将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3.一旦立案成功,法院将会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同时被告将有机会进行答复;
4.法院将安排庭前调解环节,以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
5.如调解失败,法院将按照既定程序安排开庭审理;
6.在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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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不足可以补充吗?
民事诉讼证据不足可以补充。但是一般情况之下的话都是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主要就是因为对方对于补充的证据,肯定是需要进行质证的,而且这中间还会考虑到举证期限的限制规定,这都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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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政局主要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关于登记事宜,本市致力于对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进行详细而严格的注册及监管管理工作。
2.在救灾工作方面,本市积极组织并协调各项救灾事务,推进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同时负责核实并公开灾情信息。
此外,我们还会指导市民们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接受、管理、分配灾民所需的物资和资金,并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严密的监控。
3.在优待方面,本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方法,并组织和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拥军优属、抚恤优待以及烈士褒扬等工作。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政策,我们也将组织实施,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表彰和保护。
另外,我们还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政策,以及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工作。
4.在收养救助方面,我们会拟定婚姻管理、殡葬管理以及儿童收养的政策,推动婚俗和殡葬改革,并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工作的开展。
5.在对外来人员的接待方面,我们会负责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6.在驻地迁移方面,我们会拟定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
同时,我们还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以及区县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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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时银行优先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破产清偿顺序主要含义在于,当企业陷入破产境地时,其所拥有的财产将按照特定的顺序和相对固定的比例,公正且平等地分发给所有债权人。
在整个破产清算流程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无疑占据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是破产程序乃至整个破产过程的终极阶段。
当债务人被法院宣布触发破产制度后,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均纳入破产财产的范畴之内,其中不仅包含了债务人自身的普通财产,还涵盖了债务人所设定的担保财产;
在此前提下,对于那些归属为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将会首先用于偿还对应的担保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债权;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亦需优先满足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各项必要费用以及共同利益的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电动摩托车无证驾驶行政处罚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这一行为,它其实是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个类别。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员理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照后方可驾车上路。
如果摩托车驾驶员在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摩托车,那么当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可高达200元至2000元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可能面临15天以内的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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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补充证据举证期限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补充证据举证期限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我国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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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盗窃罪最直接证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兹列举以下几类法定证据类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然而,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缺乏其它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对其作出定罪量刑;
反之,若无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凿且充足,同样可据以定罪量刑。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构成要素如下:
1.侵犯的客体应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具体而言,本罪所指向的是公私财产,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所拥有的各类财物。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行窃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换句话说,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根据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亦可能构成惯窃罪,但随着1997年刑法将惯窃罪的罪名予以废除,因此,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4.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同时须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若不具备此种特定目的,则无法构成本罪。
例如,未经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品,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的行为,因其不具非法占有之目的,故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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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补充证据的期限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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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群里发了政治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微信发布政治事态的处理方式:
鉴于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如若政治性言辞牵涉到相关犯罪情况,我们强烈建议您及时寻求警方的协助以进行妥善处理,同时此类行为也可能被视为对国家利益产生了潜在威胁,涉及感染贬低国家安全罪之指控。
具体而言,根据该法规条文的明确规定,凡有违反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者,特别是涉及到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将面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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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主流观点普遍认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支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从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构的角度来看,其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乃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因此在该处罚决定未遭复议决定或是行政判定制裁推翻之前,应当被认定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假设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便立即生效,这与行政效率性的原则相契合,因为如果仅在行政相对人表示接受、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而行政相对人未提出上诉、或者被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维持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话,将会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威地位,从而不利于行政机关对日常事务的高效管理。
此外,还有第三个支持这一观点的理由:
1、当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2、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应暂停执行,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3、在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的执行亦不应受到任何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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