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罚款的缴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向银行缴纳的罚款,包括公安派出所决定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和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的罚款,但依照规定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缴纳罚款的期限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收到处罚决定书”,是指决定罚款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派出所)将罚款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到罚款处罚的人。证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收到处罚决定书的主要依据,通常是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的签字。处罚决定书在当场交付或者事后送达被处罚人时,都应当由被处罚人签收。对于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后视为被处罚人已经收到。关于缴纳罚款的程序,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当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所谓指定的银行,是指罚款的处罚决定书上标明的办理代收罚款业务的银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如何缴纳罚款的规定,确立了在治安案件中的罚缴分离制度。1996年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罚缴分离,即作出罚款决定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罚缴分离制度的建立,是行政处罚法总结我国长期以来的执法经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而作出的重要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这一制度,也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综观世界各国,除特殊情况外,作出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都是分离的,一般都不允许自罚自收的现象存在。自罚自收弊病很大,容易造成滥罚款的问题。采取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改变自罚自收的状况,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廉政建设,防止;有利于避免公安机关罚款的随意性,尽量减少和最终杜绝滥罚款的现象,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同时,这一制度对于改善公安机关形象,密切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也是非常有利的。实行罚缴两条线,还有利于消除被处罚人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各方面必须对这一规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