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票据法》第七十条对初次追索权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法》第七十一条对再追索权的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