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以往销售赃物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补充,将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等犯罪所得机动车的行为明确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量刑幅度明显大于前罪。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自行车,却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无论盗窃自行车的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1,累计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10辆以上的;
2,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5次以上的;
3,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被盗自行车价值达到15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