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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

帮助5人 4w浏览 #其他 匿名 2021-04-01 西藏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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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经过人民依法作出宣告。人民的宣告应经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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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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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损害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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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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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精神病离婚后由谁来赡养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照顾。精神病人的扶养人必须对精神病人履行扶养义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法院会考虑精神病人的实际情况,在财产方面会更多的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
1w浏览2025-01-26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
[律师回复]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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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w浏览2024-09-06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
[律师回复]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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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呢
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w浏览2025-01-28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
[律师回复]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7w浏览
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w浏览2025-02-06
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
[律师回复]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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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
[律师回复] 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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