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价值变化很大的财产和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也是可以查封扣押的,但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保存价款。
必要时,可以由予以变卖,保全价款。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厂房、机器设备等,可以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出发,对其有关财产权证照给予扣押,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这样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债权的实现。对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文教、卫生或者信誉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不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响社会稳定。 冻结银行存款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冻结的数额应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在保全的实践中,应当避免超标的冻结或全部冻结,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重复查封、冻结;避免不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保证财产所有人及时行使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