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中止犯是否给予处罚是以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为标准,从而对中止犯分别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然而,对于有无实际损害及损害的大小如何界定,目前尚未有比较统一的学理解释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种犯罪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的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