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属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原判决确定的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r《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 本条规定了罚金缴纳执行的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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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缴纳:即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缴纳或者分期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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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即人民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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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犯罪人隐匿、转移财产而使罚金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可以随时追缴。上述第2、3种情况是对犯罪人的强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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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免缴纳:在罚金缴纳期间,犯罪人由于遭遇无法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原判决确定的罚金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中,“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