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r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r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r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r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r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