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检查人、被检查人、见证人需要在检查笔录上签名和盖章?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1-04-01 西藏日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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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中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签名或者盖章是检查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是为了固定检查获得的信息。已经制作的检查笔录,只有经过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经过上述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笔录上的内容就被固定,可以防止有关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检查笔录;二是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在后续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询问,可以及时核查。如果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对检查过程和检查事项以及结论产生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作证;三是便于加强检查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获得科学、准确的检查结果,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人民警察等进行检查,应当对检查程序合法以及结论正确负责,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可以表明其对检查结果负责的态度;四是可以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见证人与被检查人、被检查事项以及案件的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作为被检查人的邻居、同事、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见证检查并签名或者盖章,有利于保证检查人员认真、负责、依法进行检查。 如果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检查笔录的效力。在实践中,并不是每个被检查人都愿意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有的被检查人不同意对自己的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或者不认可检查的结果,甚至有的对人民警察无理纠缠,拒绝在检查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被检查人已经潜逃,无法通知到场,自然也无法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这种情况也应视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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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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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是什么意思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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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松山湖律师会见起诉费用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刑事案件的收费依据各办案阶段的具体情形分别设定为不同的计件收费标准。
首先,在侦查阶段,每一宗案件的收费额为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每一宗案件的收费额同样为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再次,在一审阶段,每一宗案件的收费额则调整为人民币4000至30000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均有一定程度的下调空间,并无上限规定。
(二)对于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等特殊案件类型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其所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将依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三)当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时,自第二阶段开始,其收费标准将酌情予以降低。
(四)若被害人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那么其所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到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可以根据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的数量分别计算并收取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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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会警察在场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律师与公安机关进行会面期间,公安机关是无需在场的。
依照规定,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侦查机关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监听行为,更不得派遣人员在场监督。
自犯罪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首次询问或遭受强制措施之日算起,受委托的律师只要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获得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可依法会见该名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监听违法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律师在进行会见活动时可以受到相关监管,然而不得涉及到任何形式的窃听行为。
此外,辩护律师享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讯的权益。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辩护人而言,只要经过了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同样可以有权利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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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会对被害人录笔录么?
检察院会对被害人录笔录,检察院在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时,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调查取证的,对被害人录笔录的目的也是在于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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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第一次会见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解析: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首先,必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请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其次,需出具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这一法律文件进行确认。
第三份必备资料为,刑事辩护委托书。
此外,委托人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的当事人家属,需要出示其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作为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取保候审多久中断侦查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期限严格规定为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相关部门应该确保对案件的侦查工作持续进行,不受任何干扰。
一旦发现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并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或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上限,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过程中,也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的工作。
同样地,如果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到,也需要及时解除这些措施。
最后,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的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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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辨认笔录需要盖章吗?
如果说当事人以及犯罪嫌疑人根据供述出具了辨认笔录后也是需要由辨认人、见证人以及侦查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的,那么辨认笔录也是会被当做是侦破案件的证据之一,如果当事人对辨认笔录的内容有异议时,也是需要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并及时修改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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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济宁梁山县会见律师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一)针对刑事案件,收费标准根据各个办案阶段的不同而分别制定为定额收费形式。
具体来讲:
1.侦查阶段:
每件收费金额在2,000至10,000元之间。
2.审查起诉阶段:
同上,每件收费金额在2,000至10,000元之间。
3.一审阶段:
每件收费金额在4,000至30,000元之间。
4.以上收费标准均可在下调范围内进行调整,无上限限制。
(二)对于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其律师服务费用将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三)若一个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时,从第二阶段开始,收费金额将会酌情减少。
(四)当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其律师服务费用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收取。
(五)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则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算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刑辩律师如何会见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进行会见时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授权书,或法律援助机构签发的公函。
在会见过程中,看守所有义务及时安排会面。
在刑事调查阶段,辩护律师若想与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并确保对于无涉密内容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在收到辩护律师的会见请求之后的48小时内,签发出《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以便于律师接待室能够迅速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事宜。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时,除需向看守所提交“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文件及授权书)之外,还需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而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关押的被告时,除了需向看守所提交“三证”之外,还需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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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的辨认笔录见证人签名吗?
侦查的辨认笔录见证人显然是需要签名的,对于侦查的辩论笔录在形成后,如果双方确认无误是需要进行签订确认的,在见证人签字后可以形成法律效力,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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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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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检察院笔录说什么?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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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开庭律师会见几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次数,法律并未规定任何上限。
与此同时,在辩护过程中,无论何时何地,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都享有充分的隐私权,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监视或干扰。
当犯罪嫌犯被关押于看守所等待正式逮捕前、案件侦查工作尚未结束时、检察院提起审查起诉之前以及法庭审判开始前,辩护律师有权适时地前往看守所与其会晤。
在此期间,辩护律师将提供法律咨询和辅导服务,向当事人通报案件的证据状况,指导他们如何正确应对诉讼程序,以确保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够密切合作,共同为获得理想的判决结果而努力。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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