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从立法上赋予刑事申诉以诉讼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成为相互连接的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人民与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诉状后,审查申诉是否具备申诉理由;
第二阶段,是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的规定,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行再审审理。根据申诉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处理刑事申诉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制度应包括以下诸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