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土地使用权被侵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构成犯罪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非法占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