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国董事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董事竞业禁止作出了一些认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是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2]
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该法第70条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5条则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我国法律对董事竞业禁止的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行为性质难以界定、法律责任不易追究等问题,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运行情况不够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