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
2、委托辩护
(1)公诉案件: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2)自诉案件:随时。
3、法律援助辩护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5)被指定的对象:应当指定的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