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只能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即民事争议的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应当严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对民事争议加以审理并做出裁判。民事争议当事人对于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拥有选择权,如果不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则法院只能针对行政争议做出裁决,这是基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也是民事权利自由处分原则的体现。但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发现符合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具有关联性。关联性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关联性主要包括:第
一、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由行政主体的同一行政行为所引起或行政行为的做出不仅未解决原有的民事争议,反而引起新的民事争议。一种是民事争议并不存在,但由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了民事争议;第二种是民事争议已经存在,行政机关为了解决民事争议而做出行政决定,当事人不服而产生行政争议。第
二、两种性质诉讼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有一个(或数个)行政诉讼请求,及行政诉讼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同时原告或者第三人必须提出相应的民事诉讼请求,即要求附民诉讼的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等,并且,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之间必须具有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在于不同性质的诉讼请求均来自同一法律事实。
3、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一审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成立是附带民事成立的前提。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与行政诉讼同时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诉讼一审结束前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律作为民事案件另案处理。对于行政诉讼已经存在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前提出。一旦进入二审,当事人就不得再提起附带诉讼。
4、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行政争议之受诉法院对附带民事争议应当具有管辖权,否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由于中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且中国的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因此,必要附带民事诉讼之管辖法院与行政诉讼之管辖法院实际上大体是一致的。
5、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分别符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之规定。鉴于民事争议之诉讼时效通常长于行政争议之诉讼时效,在一般情况下,专家们认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时效的,只能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