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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有一套落地房(集体所有权),现准备新购一套商品房,请问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7是怎样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是按二套房认定吗?

帮助10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匿名 2017-05-23 云南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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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邀辩护法务
    特邀辩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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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按照目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暂时不计入套数。如您(与您的配偶)名下再无其他房产。可按首套房来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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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05-23
  • 债务解析法务
    债务解析法务
    评分5.0 “服务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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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7有如下政策: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公积金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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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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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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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杭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种情况,被认定为二套房:1、职工家庭名下无房,有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2、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的。3、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有一条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记录且为该套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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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有关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有如下政策: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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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套房政策
10w+浏览2024-11-17
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有关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有如下政策: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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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套房贷政策
10w+浏览2024-09-30
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有关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有如下政策: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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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套房房贷政策
10w+浏览2024-11-15
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有关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有如下政策: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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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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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有关温州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2022有如下政策: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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