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同事前几天被查出来利用职务挪用了公司一笔钱,我想问我国职务侵占罪罚是怎么规定的?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5-26 广东河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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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
    《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从积极方面理解,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消极方面理解,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权利,而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用、处分等权利。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是指本单位的财物。从法律属性上分析,本单位财物不仅指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应包括单位“村有”的财物,即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其与侵占罪的区别,后文祥论。从自然属性分析,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司法实务中,难点在于是否把无形财产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无形财产指不具有自然形态,但能为人们提供某种权利并带来利益的财产。梁慧星教授对“物的观念之扩张”有如下认述:由于实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电热声光等能的广泛利用,迫使法律扩张物的概念。于是,电热声、光等自然力,亦被拆为物,而不拘于“有形”。但权利仍不包括在内。我国民法亦应如此解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因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物的观念之扩张”理论,无形财产应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人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报权、功作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同于有形财产,也不同于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这类无形财产不应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应根据具体情况以侵犯知识产权罪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应以是否控股和投资比例为标准来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性质。即国有、集体控股(控股51%以上为绝对控股,35%—51%为相对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财产,应全额认定为公共财产;不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少数的企业财产,一律不认定为公共财产。党的十五大报告对股份问题指出:“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其有明显的公有性。”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其含义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着重以个人自由为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司法实务中,解释刑法必须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就要作有利被告人的解释。《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把国有、集体控股或投资比例占多数的企业中的私人财产,从而以公共财产论。笔者认为,按照控股和投资比例来界定混合型经济的财产情况,《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也便于司务实务人员掌握。这一问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机关加强调研,尽快从立法或司法解释方面加以明确。
    客观方面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
    ⑥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⑦有的学者表述为,指利用自己在授权或委任或基于契约而从事的岗位上的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便利条件。
    ⑧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下方面来加以分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经办一定事项的权力;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依靠、凭借权限、地位去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司法实务中,对是否包括公务和劳务之便分歧较大。
    1.对“职务”含义的正确理解。对“职务”词义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因而职务的范畴应当包括公务和劳务。职务是一项工作,不能与“职权”划等号,职权是指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职务包括担当单位的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从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来分析,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公务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而1997年刑法不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也规定了许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商业受贿罪等。刑法规定的后一类犯罪如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实施的犯罪,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公司企业等单位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是相同的。刑法并没有将二者仅因利用不同的职务便利而分别规定为两种不同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包括了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犯罪。
    2.从刑法对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来理解。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究竟是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还是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我们可以从刑法对该罪犯罪主体身份的规定来加以分析。我国刑法凡是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同时对其主体予以明确规定,其目的就在于明确规定该罪的构成要件,也为我们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含义提供法律依据。如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的实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刑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明确是仅包括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董事、经理、厂长等领导层人员,因而应该认为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即同时包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应认为同时包括利用从事公务活动之便和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因此,结合刑法犯罪主体的规定,就能正确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究竟是否包括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职权的关系
    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一定要求行为人具有职权?对此,有观点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行为人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范围内的便利,与是否享有职权无关。笔者认为,刑法规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是以享有职权为前提的,没有职权就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两条解释中均强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了权力或职权,行为人根本就没有职权的,即使实施了侵吞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比如国有企业中生产线上的工人利用生产中经手产品的机会盗窃产品的,或者某领导的司机利用为领导开车之机为他人说情而收受他人财物的,均不构成贪污、受贿罪。所以,可以理解为,在其他罪名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均应要求具有职权的存在。当然,职权与任职是两个概念,具有职权不等于一定是领导。职权的核心是强调具有职务范围内对财物与事项的管理权力。生产线上的工人其职责仅仅是生产产品,不享有对财物进行管理、支配的职权,因此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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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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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职务侵占罪罚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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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职务侵占严重吗?
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受到的处罚可能是比较严重的。具体来说,即使侵占行为不构成犯罪,侵占行为人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被单位开除。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有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可能,且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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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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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立案?
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需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判断特定职员的行为是否已经满足了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达到了特定的标准,才会立案。如果依旧不知道职务侵占谁立案,可以选择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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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窝藏罪的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需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首先,所谓“客体要件”,即是指该罪侵犯的对象乃是公司、企业等特定单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其次,对于“客观要件”而言,其具体内容则是犯罪分子通过利用职权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财物据为己有,这种行为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再次,“主体要件”是指本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具备明确的直接故意心态,并且其行为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并未实际获得或行使这些权利,也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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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职务侵占谁来管?
职务侵占案件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审判期间,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审理。单位发现职员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后,不用确定职务侵占谁来管,只要可以拿出相关证明特定的职员,确实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就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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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怎么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到职务侵占罪这一范畴的刑事案件而言,我们需要从以下四个重要的要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是客体要件,亦即该犯罪所侵犯的权益。
具体来说,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我们来看看客观要件,即这种犯罪行径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会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非法侵占本单位的财务,并且涉案金额通常较大。
第三,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主体要件,也就是实施此类犯罪的主体身份。
在职务侵占罪中,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的特定人员。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的是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心态,并怀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财物的明确意图。
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会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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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经侦多久结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经侦几个月的时间可以结案,但是具体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还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那么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是可以延长一定的调查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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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务员瘫痪会被辞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公务员若不幸瘫痪,将不会遭到解雇。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因公务活动所导致之伤残或疾病、负伤等情况需在指定医疗期内康复的公务员,将不会遭受解职处理。
换言之,即便公务员由于身体状况导致无法完全或部分履行其职务,仍将保持其职位稳定。
并且值得强调的是,女公务员在怀孕期间、产后休养以及哺乳期间,均不会受到解雇影响。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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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职务侵占由谁管辖?
职务侵占罪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即职务侵占罪哪里管辖,需要结合特定的侵占案件,才可以得到确切的答案。对职务侵占由谁管辖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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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侵占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罪,是一种刑事犯罪类型,其犯罪手段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占为己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当事人具备拒绝归还的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被认定构成该项罪名:
首先,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其次,所涉数额需达到了法定标准——即2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最后,必须存在拒不交还的客观事实。
在量刑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一)如果行为人所侵占的数额在2万元到10万元之间,那么这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二)若行为人所侵占的财物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这便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将面临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
(三)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当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涉及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者时;
2、当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涉及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时;
3、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他严重情节的定义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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