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醉酒驾车出车祸公司拒赔司机喝了酒,开着公司的车在外办事,结果倒车时将一老太太撞倒致其当场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司机所在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公司以司机是下班后私自驾车办事为由拒绝赔偿。于是,死者家属将该公司告上法院。2005年10月1日,荆门市某商业公司司机郑某酒后驾驶公司的小货车在大桥巷某路段倒车时,未注意车后情况,结果将一老太太常某撞倒并碾压其头部,致使常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司机郑某却仅支付了死者的安葬费。于是死者家属在索要经济损失无果的情况下将郑某所在公司告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但该公司认为郑某是下班后私自使用公司车辆,公司不该负任何责任,且拒绝支付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并向法院申请追加郑某参加诉讼。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郑某系其聘请司机,鉴于该公司拿不出郑某属下班后私自驾车的证据,因而应该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常某的死亡对其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家属有权请求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该公司亦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郑某属酒后倒车,其行为存在过失,应对两项赔付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约5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千元,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