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检验、鉴定的期限。根 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车祸后检验鉴定的时限如下所示:
(1)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 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3)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是检验、鉴定机构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 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是说,检验、鉴定机构完
成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日;经过委托机关的上一 级机关批准可延长,但是无论如何延长,也不可以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