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省厅对各地婚姻登记处设置重新确认,并对新合并撤销的婚姻登记处下发了批复。目前大多数婚姻登记处按照省厅批复进行整合撤并并开展登记工作,但还有少数婚姻登记处的整合撤并工作没有完成。按照省厅的批复,撤销的乡镇婚姻登记点从2013年3月31日起终止一切婚姻登记业务,新批复的婚姻登记处按照登记管辖范围,全力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县级民政局要将新批复的婚姻登记处办公地址、登记处服务乡镇范围等,采取报纸公告、电视滚动播放、在辖区张贴告示、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乡镇婚姻登记点作废的印章(钢印、红印)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回收,统一登记造册,4月30日前上交市州民政局,由市州民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后集中销毁。销毁印章名册和销毁视图上报省厅社会事务处。撤销的乡镇婚姻登记点剩余结、离婚证要全部上交县级民政部门。新批复的婚姻登记处要将登记管辖区199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调入本登记处,并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录入完成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撤销的乡镇婚姻登记点要切实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1990年以前保存的婚姻登记档案移交乡镇档案室或县级档案馆保存。新批复的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标牌、办理业务时间公示牌由县级民政局统一负责制作,登记机关名称与登记机关印章名称一致,2013年8月底完成挂牌任务。登记机关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办理业务时间公示牌不得小于550mm×4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