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制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限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职责。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五项(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限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职责。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职责。
四、违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职责。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导致损毁的,由违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能够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