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四,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这可以看出,这解释话题只是一个补办结婚登记,至于什么叫做符合实质要件,在这打个比方,比喻一对同居者去补办结婚证,这时男的三十二岁,女的三十岁,他们同居时间已经十一年,这时民证部给他们补办的结婚证应当是十年合法夫妻关系,而不是从办证起才是合法夫妻。为什么同居十一年只能算十年,因为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而这对夫妻男二十一岁女十九岁就开始同居生活,所以有一年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