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中诉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补办结婚登记。新婚姻法实施一年多来,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特别是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案件居多。如万宁法院自新婚姻法实施以来,所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案件有69件,占其间离婚案件的75%。对此类案件,万宁市法院立案庭及基层人民法庭按《婚姻法》第八条的精神在受理前依法告知原告补办结婚登记,但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因此,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只能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类案件在三亚、五指山和振东法院也不少。经初步调查研究,我们分析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不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法制观念淡薄,婚姻登记意识淡漠,以为只要按当地婚俗举行婚礼,过门同居,生儿育女,便是夫妻,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太深,走入了婚姻认识的误区。二是有关部门对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覆盖面不广,致使人们尤其是妇女对未办结婚登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三是诉请离婚的原告与被告往往感情不和,关系紧张,情绪对立,有的甚至已分居多年,离婚心切,企盼人民法院尽快判离或解除同居关系,不愿与被告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如万宁市法院今年4月在审查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审判人员告知原告钟某应依法补办结婚登记,钟某回答说:“我是个弱女子,来法院打官司就是为了离婚,尽快结束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以解除痛苦,我与被告刘某已分居两年多,根本不可能与男方一道去补办结婚登记,要求补办的规定太不现实,也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