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关于婚姻家庭关于理财 的解答,
1.对房子的装修是投资的一部分,与共同财产还贷一样,离婚时应争取房产增值份额。
在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的情况下,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于房子,成为房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子的价值。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子的总体增值理应包括装修款及其带来的增值部分,该相应增值部分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也属于这种类型,是基于同样的道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虽然婚前按揭的房子属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所有,但同时也规定了共同财产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且进行补偿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由此可见,用个人(共同)财产对房子进行装修,其相应增值部分理应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争取房产增值的份额。但由于装修款的举证责任与共同财产还贷的举证责任不一致,为避免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保存好相关票据是关键的环节。
2.购买汽车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间的名贵家具及古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非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汽车及其他大件物品、有升值空间的名贵家具及古玩等非专用的生活用品,用夫妻财产购买前述物品理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保存好相关票据有利于主张权利。
3.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未用其来投资和谋利,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生产、经营的收入,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以旧换新发生增值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老房子在婚后一直闲置,并没有进一步投资,也没有通过其谋利,在拆迁时虽然可以换来安置房,随之增值,但这是一种自然增值,并非人为经营、投资产生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保管好相关拆迁凭证,来证明新房是因为老房子而取得。
4.赠与房产应注意办理过户或公证手续。
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房子变更登记后,赠与方丧失了撤销赠与权。而进行公证后,由于公证赠与的不可任意撤销性,赠与方也丧失了撤销赠与权。否则,赠与方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
5.夫妻购买房产,房产证写孩子的名字,离婚时不能分割该房产。
房产证登记的名字是孩子的,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房屋的真实权属情况和登记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即视为房产的所有人,该房产也就不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另外,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不涉及子女名下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