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协议,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有效平衡作者和单位的利益,其中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无疑将会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概归属于作者,将可能妨碍单位有效利用作品,从而制约文化产业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特殊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为行文方便,统称单位)可以与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一般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的规定为单位有效利用作品提供了空间,为协调单位与作者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有效手段。但单位在与作者进行著作权权属约定时,常常忽略职务作品的特殊性质,进而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常常错过缔结合同的合理时机,导致合同无法发生效力。因此,审判机关准确认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合同的效力,可以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引导单位和作者有效约定著作权归属,解决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