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案例:市民赵先生、王先生、刘先生、程先生聚在外地一朋友家吃饭。席间,大家都喝酒了。有人提醒:“谁开车谁就少喝点。”但看赵先生喝了,也没有人强加阻拦。最后几人一共喝了3瓶白酒。返程时,赵先生开车,王先生坐在副驾驶,刘、程坐在后排。行至郑密路绕城高速桥上时,赵先生开的车与马先生开的车相撞,赵、王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赵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刘、程与对方司机马先生无责任。对此,赵先生的家属未能接受。家属认为,王、刘、程3人明知赵先生酒后驾车是不允许的,却没能阻止,这种行为难辞其责。死者家属将当时车上的另外3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公民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王先生、刘先生、程先生明知赵先生已饮酒,还纵容他开车,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法官称,同桌人如果知道司机喝酒,都可以预见到酒驾的严重后果,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属于间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果事故严重,还可能承担刑责。”法院判决,王、刘、程各承担10%的民事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万余元。赵先生承担70%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