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二)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三)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
(四)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须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前依据委托合同约定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受托人在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其停止处理委托事务之前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管理人可以将其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七)债权人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表,并由债权人签字或盖章;
(八)债权人应提交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1、债权人为法人的,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管理人核对后留存经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要求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管理人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九)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十)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 文件是否完整和齐备做审查。如申报文件不完整或者有缺陷,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求其对申报文件或证据材料进行补正。
(十一)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文件时,应要求债权人或受托人在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并由管理人就复印件与原件逐一进行核对。
(十二)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应作申报债权登记,登记造册制作《申报债权登记表》;
(十三)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如实填写债权申报文件清单,注明提交资料的名称、数量等,并应签字或盖章。
(十四)债权人提出要求取得债权申报回执时,管理人应当出具。
(十五)管理人在受理债权申报后应及时归档成册,债权申报文件由管理人保存,并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六)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填写联系方式及地址确定书,以便日后管理人与债权人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