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许可的含义
产品专利的实施行为就是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其拥有专利权的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专利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的实施许可是专利权人的权利,专利权人通过放弃自己对专利的独占垄断权从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1.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由于这种排他的独占性,专利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不能再与第三人签订包含该合同内容的实施许可合同,也包括专利权人本身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得实施合同约定的实施专利的内容;即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排斥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实施合同规定的实施内容。
2.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排他实施许可与独占实施许可的区别在于专利权人能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排他许可合同的优点在于被许可人排除了除专利权人之外的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的实施专利权的竞争对手,有利于市场开拓。
3.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普通许可的最大优点是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但被许可方就必然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因而许可费用也就不及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
4.分实施许可,又称“分许可”。它是基于原许可实施合同而订立的另一份许可合同。即被许可人基于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的约定被许人可自己实施, 也可以再许可第三方实施被许可人取得的专利实施许可的许可方式。
5.交叉实施许可,又称“相互许可”。它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之间互相地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拥有的专利实施权的合同。交叉实施许可并不一定要求实施权的具体内容的一一对应,只需实施的专利属于自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