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受损失一当事人可根据自己损失的具体情况请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或报酬,以及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法律保护为后盾,在发生了违约情况后,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就确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请求仲裁机构(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护。《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
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
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
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
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
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